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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讲解
发表于: 2016/4/26 15:37:28


    20163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称:全面实施营改增, 从5 1 1 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 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在增值税改革试点初期,营改增最先在上海试行,随后扩展到北京以及其他省市。营改增具体包括: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征管机关由地税局改为国税局。

详见附件:

税务交流 -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讲解